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135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照顧個人進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簡化計稅手續(xù),根據《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準許應稅進口的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以及其他個人自用物品(以下簡稱應稅個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均由海關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征收進口稅。 本辦法所稱的進口稅,包括關稅和增值稅、消費稅。 本辦法所稱的應稅個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車、摩托車及其配件、附件。 對進口應稅個人自用汽車、摩托車及其配件、附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和其他有關稅法,規(guī)定征收進口稅。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稅率表》)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抖惵时怼分卸惵实恼{整,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審定后,海關總署對外公布實施。 第三條進口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攜有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運輸工具服務人員,進口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xù),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納稅手續(xù)。接受委托辦理納稅手續(xù)的代理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對其委托人的各項規(guī)定。 第四條海關總署依據《稅率表》制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稅則歸類表》(以下簡稱《稅則歸類表》)。 海關對應稅個人自用物品按《稅則歸類表》進行歸類,確定使用的稅率。進口物品如《稅則歸類表》中沒有具體列名,可由海關按照《稅率表》規(guī)定的范圍歸入最適合的稅號歸類征稅。 第五條進口稅從價計征。 第六條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由海關按照填發(fā)稅款繳納后當日有效的稅率和完稅價格計征進口稅。 進口稅稅額為完稅價格乘以進口稅稅率。 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海關放行應稅個人自用物品之前繳納稅款。 第七條應稅個人自用物品放行后,海關發(fā)現漏征稅款,應當自開出稅款繳納后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海關發(fā)現漏征稅款,應當自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guī)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可自違反規(guī)定行為發(fā)生之日起3年以內向納稅義務人追征。 海關發(fā)現或確認多征的稅款,海關應當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也可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要求海關退還。 第八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fā)生納稅爭議時,應當先按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稅款,然后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納后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書面申請協議。逾期申請的,海關不予受理。 海關應當自收到協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協議決定,并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對協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關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協議。海關總署在接到協議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協議決定,并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總署的協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協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實施。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 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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